三、授予秘書處官員的特權和豁免僅是為了中心的利益,而不是其個人利益。因此,根據秘書長的建議,聯合執行委員會有權利和責任在他們認為豁免將妨礙實現公正,且放棄豁免不會有損中心利益的任何情況下,放棄對任何官員的豁免。聯合理事會有權利和責任放棄授予秘書長的豁免。
四、適用本條的秘書處官員應為秘書長和其他由聯合理事會決定的官員類別。秘書長應將官員的名字、職銜和住址通報各成員國。
第十七條 入境便利
一、中國應為下列因執行與中心相關任務而需入境的人員提供簽證等入境便利:
(一)參加第六條和第七條中提及的有關會議的其他成員國代表及其配偶;
(二)秘書處官員及其隨行配偶及其合法受撫養人(18歲及以下);
(三)中心邀請的其他人士。
二、上述第一款的規定不意味著該款中提到的入境者免于遵守中國關于入境手續的國內法律。
第十八條 濫用特權
一、中心須同中國有關機構保持合作,防止任何與本備忘錄授予的特權、豁免和便利相關的濫用行為發生。
二、如果中國認為發生了濫用本諒解備忘錄授予的特權或豁免的情況,中國和中心須進行磋商,以確定此類濫用是否發生。如果確認濫用情況發生,需確保此類濫用不會再次發生。
第十九條 爭端解決
一、理事會應制定相關規定,以恰當的方式解決:
(一)除第十三條第一款提及的爭端外,中心涉及的民事性質的法律爭端;
(二)在豁免未依據第十六條第三款被放棄的情況下,涉及享受豁免的秘書處任何官員的爭端。
二、因對本諒解備忘錄中任何條款的解釋和(或)執行和(或)適用而引起的任何爭端或分歧,須通過外交渠道磋商和談判友好解決。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
一、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應遵循各方各自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各方均參加的國際協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