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如中心解散,決定中心資產的處理及其它相關事宜;
(十)決定和(或)審批中心的其它重要事項。
四、聯合理事會所有決定須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做出。
第七條 聯合執行委員會
一、聯合執行委員會由中方理事會和東盟北京委員會組成。須成立由中國貿易、投資、旅游、教育和文化機構代表組成的中方理事會。
二、聯合執行委員會將行使以下職能,以及經聯合理事會授權的其它職能:
(一)監督中心的活動,確保聯合理事會的決定得以有效實施;
(二)行使咨詢理事會職能,就政策問題提出建議;
(三)行使指導秘書長聘用中心工作人員程序的權力;
(四)審議并通過由中心秘書處提請聯合理事會審批的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
三、聯合執行委員會應定期或在必要時開會。
四、聯合執行委員會所有決定須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做出。
第八條 中國-東盟中心秘書處
一、中國-東盟中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為執行機構,負責中心日常運營,向聯合理事會提交年度報告。
二、秘書處由秘書長及其他中心所需專業人員組成。這些人員必須是中心成員國公民。
三、秘書長作為首席執行官代表秘書處,向聯合理事會和聯合執行委員會負責。
四、秘書長經簽訂合同任期3年。秘書長由聯合理事會推選并批準。
五、秘書長須是中心成員國公民,并為中心全職工作,不得在政府和私營組織中擔任任何其它職務。
六、前兩任秘書長由雙方輪流擔任。第一任秘書長須為中國公民,第二任秘書長須為東盟成員國公民。第三任及后任秘書長可由中心任一成員國候選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