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入新的成員義務;
(四)與中心的特權和豁免以及與中心活動相關人員的相關條款變更;
(五)聯合理事會認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被各方所接受的修訂自最后一份接受修訂文書存放于東盟秘書處之日生效。
第二十五條 生效及有效期
一、東盟各成員國在完成使本諒解備忘錄生效的內部法律程序后,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東盟秘書長。在所有東盟成員國完成上述程序后,由東盟秘書長立即通知中國。
二、中國在完成使本諒解備忘錄生效的內部法律程序后,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東盟秘書長。
三、本諒解備忘錄自收到最后一份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東盟秘書長須通知東盟各成員國本諒解備忘錄生效。
四、本諒解備忘錄有效期5年,期滿后可由聯合理事會決定延長。
本諒解備忘錄應由中國外交部和東盟秘書處保存。東盟秘書長應迅速向東盟所有成員國提供經核準的副本。
本諒解備忘錄由以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東盟各成員國政府授權的代表簽署,以昭信守。
本諒解備忘錄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泰國差安華欣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如對文本的解釋產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文萊達魯薩蘭國政府代表
楊潔篪 林玉成
外交部長 外交和貿易部第二部長
柬埔寨王國政府代表
賀南洪
副首相兼外交國際合作部大臣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馬蒂·納塔萊加瓦博士
外交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