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中心用于公務用途的進出境物品在中國海關核準的直接需用數量范圍內予以免稅;未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中心免稅進口的公務用品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不得進行轉讓、出售等處置,經批準進行轉讓、出售等處置的物品,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納稅或者免稅手續。
七、中心原則上不得要求免除構成應付價格一部分的消費稅及動產和不動產的銷售稅,但如中心購置財產直接用于公務用途的,已征收或須征收該類稅時,中國須盡可能做出適當的行政安排,免除或退還該項稅款。
第十四條 對宣傳產品免納關稅及其他便利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中心從東盟成員國所必須進口的用于展覽活動、在展區內使用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宣傳品(僅限于以免費贈送為目的)以及進行布展的裝飾材料,按照海關規定進行管理,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五條 通訊便利
在公務通訊方面,中心在中國境內在遵守中國為締約方的國際公約、規章和安排的條件下,在郵政服務和電信優先權、費用方面享受不低于中國給予其他國際組織的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中國-東盟中心秘書處官員的特權和豁免
一、秘書處官員,須:
(一)免除中心支付的薪水和與中心職責相關的報酬的稅款;
(二)與隨行的配偶及其合法受撫養人(18歲及以下)一起享受所在國在外國人居留登記和居留許可方面給予其他相應身份的外國人的優惠;
(三)在首次抵達中心任職6個月內運進的安家物品,經海關審核在直接需用數量范圍內的(其中自用小汽車每戶限1輛),予以免稅驗放;未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中心秘書處官員免稅進口的自用物品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不得進行轉讓、出售等處置,經批準進行轉讓、出售等處置的物品,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納稅或者免稅手續。
(四)享受不低于給予其他國際組織同等級別官員的匯兌便利。
二、本條第一款不適用于具有中國國籍或為中國永久居民的官員。